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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失效)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香洲區(qū)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
      撰寫時間:2021-07-13

        ZXFGS—2021—06

        珠香府辦〔2021〕9號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香洲區(qū)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屏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qū)各有關單位:

        《香洲區(qū)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3日

        香洲區(qū)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資源管理,規(guī)范臨時用地的使用,制止亂占地、濫用地等違法違規(guī)現(xiàn)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fā)〔2016〕35號)、《珠海經濟特區(qū)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香洲區(qū)管轄范圍內(不含高新區(qū)、萬山區(qū)、橫琴新區(qū)及橫琴一體化范圍,以下簡稱本區(qū))的臨時用地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fā)〔2016〕35號)規(guī)定,使用臨時用地應遵循依法報批、節(jié)約集約、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本區(qū)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需要臨時使用或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國有空閑地。

        第五條 屬地鎮(zhèn)(街道)負責開展轄區(qū)內臨時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日常監(jiān)管、臺賬建設和用地收回等工作。

        自然資源、住建、水務、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依各自職責,開展臨時用地審查、監(jiān)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范圍和規(guī)模

        第六條 臨時用地包括以下范圍:

       ?。ㄒ唬┕こ添椖拷ㄔO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駐地、預制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材料堆場、施工便道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的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ㄈ岆U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qū)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yī)療衛(wèi)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臨時用地,包括交通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環(huán)境衛(wèi)生、電力、燃氣、氣象、通訊、水利、教育、醫(yī)療、文化、體育、公安等設施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對于歷史上已建成并長期使用且無法辦理正式用地手續(xù)的土地,按臨時使用建設用地方式辦理。

        除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用地外,其他項目用地都可以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承租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依照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第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臨時用地原則上在項目用地紅線內安排。根據施工組織方案,項目用地紅線內確無法安排施工臨時用地的,可在建設項目周邊安排用地,其用地規(guī)模原則上參照下列標準:

       ?。ㄒ唬┓拷愴椖浚?/p>

        1.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項目用地規(guī)模在3000平方米以內;

        2.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用地規(guī)模在5000平方米以內。

       ?。ǘ┦姓愴椖浚?/p>

        1.投資規(guī)模小于10億元的項目用地規(guī)模在3000平方米以內;

        2.投資規(guī)模大于10億元的項目用地規(guī)模在5000平方米以內;

        地質勘查、搶險救災用地、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規(guī)模;

        國家、省、市、區(qū)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規(guī)模。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屬地鎮(zhèn)(街道)提出申請,并提供用地選址意向范圍,屬地鎮(zhèn)(街道)對用地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項目、用途、面積及選址進行初步審查。申請范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鎮(zhèn)街管轄區(qū)域的臨時用地,由區(qū)政府或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根據具體情況,指定相關鎮(zhèn)街辦理。

        第九條 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應準備以下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報告,應說明申請理由和用途、申請用地面積與建筑面積、使用期限等;

       ?。ǘM申請臨時用地位置范圍影像圖;

       ?。ㄈM申請臨時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圖(明確功能分區(qū)、擬建層數(shù)、面積等);

       ?。ㄋ模┙泴徍说呐R時用地范圍勘測定界測繪報告(2000坐標);

        (五)恢復土地原貌承諾書及土地復墾方案;

       ?。┢渌枰鞔_的事項。

        第四章  審批

        第十條 屬地鎮(zhèn)(街道)在接到臨時用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要件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審通過并在征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后匯總上報區(qū)政府審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通過。若經審查需臨時用地申請單位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條 臨時用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戳腥氤鞘薪诮ㄔO規(guī)劃,不影響各層次規(guī)劃以及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

       ?。ǘ┡R時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或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上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涉及臨時占用林地的,須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同意書》;

        (三)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并經批準;

       ?。ㄋ模﹪栏窨刂婆R時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園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五)預制場、拌合場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壞的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取土場應選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質地,合理設計控制取土深度,嚴禁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取土;棄(土)渣場不得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臨時用地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及時將耕作層的熟土剝離并堆放在土地復墾方案確定地點,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婕捌渌玫毓芾硪?guī)范的,按相關管理規(guī)范實施。

        第十二條 屬地鎮(zhèn)(街道)、城市管理、住建、水務、公路、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司法、自然資源等職能部門依法、依職能對臨時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各職能部門在屬地鎮(zhèn)(街道)征求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反饋意見。

        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依職能主要對臨時用地上的建筑安全要求、涉及公共綠地等提出意見。

        區(qū)農業(yè)農村和水務局主要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土地復墾方案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對涉及水利工程控制范圍內的土地等提出意見。

        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主要依據城市規(guī)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結合臨時用地申請單位的具體要求,對申請臨時使用的土地規(guī)劃、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用途、林地、土地復墾方案、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和臨時用地使用費計收等提出意見。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香洲分局主要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土地復墾方案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對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環(huán)境保護要求等提出意見。

        涉及產業(yè)園區(qū)和專項工作范圍用地的,需征求所在產業(yè)園區(qū)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意見;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范圍內土地的,需由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意見;臨時使用河道的,需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涉及鄰避性設施用地的,在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外,屬地鎮(zhèn)(街道)應做好公示征求相關權益人意見;涉及其它用地的,需征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屬地鎮(zhèn)(街道)匯總各職能部門意見后報送區(qū)政府審批,區(qū)政府同意后向屬地鎮(zhèn)(街道)下達批復,屬地鎮(zhèn)(街道)在接到批復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合同,并做好臨時用地使用費收取和批后監(jiān)管工作。屬地鎮(zhèn)(街道)在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區(qū)政府并抄送區(qū)財政局和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進行備案,同時抄送屬地稅務部門開展稅務管理。

        辦理臨時用地勘測定界測繪報告和土地復墾方案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急需臨時用地的,可先行臨時使用土地,但應在險情消除后自行恢復原狀,不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xù)。如險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后仍未消除,且需繼續(xù)使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手續(xù)。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合同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用地位置、四至范圍、面積與土地現(xiàn)狀地類等基本情況;

       ?。ㄈ┩恋鼐唧w項目及具體用途、使用期限;

        (四)臨時用地使用費標準、繳交期限及方式;

       ?。ㄎ澹┦褂闷跐M恢復原狀的措施、期限;

       ?。┖贤慕獬徒K止條件;

        (七)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地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

       ?。ò耍┻`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ň牛┢渌栎d明的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十七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繳納臨時用地使用費。

        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每2至3年委托評估公司對全區(qū)臨時用地使用費的價格進行評估,委托評估費由區(qū)政府劃撥。臨時用地使用費依評估價格計收,涉及經營性及其他特殊項目按單宗評估地價計收,由屬地鎮(zhèn)(街道)收取,作為區(qū)級財政收入。

        除地質勘查、搶險救災及建設施工作業(yè)區(qū)域外,原則上均須計收臨時用地使用費;特殊情況報請區(qū)政府研究批準后,可不計收。

        第十八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臨時用地單位參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青苗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臨時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由屬地鎮(zhèn)(街道)組織征收并加強監(jiān)管。

        第十九條 臨時用地涉及農用地的,臨時用地單位須辦理土地復墾方案,并與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shù)額,在土地復墾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按規(guī)定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土地復墾費用只能用于臨時用地到期后的土地復墾工作,不能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 臨時用地單位按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應向屬地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

        第六章  續(xù)期

        第二十一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仍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續(xù)期申請,參照首次申請流程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涉及占用林業(yè)用地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期滿前3個月向原林業(yè)用地審核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對于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用途的臨時用地,申請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竣工期限。對于已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臨時用地,申請期限不得超過方案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xù)期:

       ?。ㄒ唬俳ㄔO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所服務的項目已辦理規(guī)劃驗收、竣工驗收手續(xù)的;

        (二)屬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已完成地質勘查的;

        (三)屬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已完成搶險救災的;

       ?。ㄋ模┮蚜腥氤鞘薪诮ㄔO規(guī)劃、影響各層次規(guī)劃以及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實施的;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不予續(xù)期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監(jiān)管

        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性質、位置和范圍使用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批準用途使用,不得以轉讓、出租、抵押場地或地上建(構)筑物等形式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用地現(xiàn)場顯著位置張貼或豎立臨時用地信息公告牌,并主動接受屬地鎮(zhèn)(街道)和其他職能部門監(jiān)督檢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不得撤下該信息公告。

        第二十五條 屬地鎮(zhèn)(街道)要依照臨時用地合同加強對臨時用地單位的監(jiān)管,加強組織協(xié)調,建立與空閑地管理、街道網格管理等相結合的監(jiān)督巡查機制;其他職能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臨時用地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凡發(fā)現(xiàn)未經區(qū)政府審批或超過批準面積使用臨時用地的,要依法查處;發(fā)現(xiàn)改變臨時用地用途、性質、位置和范圍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處。屬地鎮(zhèn)(街道)將核實的具體違法情形及相關檢查材料交由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處,并跟蹤落實。

        第八章  收回

        第二十六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區(qū)政府有權提前收回:

       ?。ㄒ唬┡R時用地單位未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屬地鎮(zhèn)(街道)可收回臨時用地,并要求臨時用地單位按規(guī)定完成清場工作,交回土地;

       ?。ǘ┮虺鞘薪ㄔO等需要,屬地鎮(zhèn)(街道)應提前1個月通知用地單位收回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配合拆除本宗地上的臨時建筑物;

       ?。ㄈ┓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用地單位提前退出的,應按合同約定完成清場或復墾工作,交回土地,剩余臨時用地使用費不予退回。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前2個月,屬地鎮(zhèn)(街道)應向臨時用地單位送達《交還土地通知書》,做好用地收回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臨時用地單位完成用地清場或復墾工作后,屬地鎮(zhèn)(街道)應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填寫《臨時用地土地交接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前已經完成農轉用報批手續(xù)的,由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出具書面說明無需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退還土地復墾義務人土地復墾費用共管賬戶中結余的所有費用。

        用地清場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由臨時用地單位在30日內完成再整改,再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的,由屬地鎮(zhèn)(街道)組織清場及復墾。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單位逾期未清場或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xù)等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屬地鎮(zhèn)(街道)應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清場并做好用地收回工作,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等規(guī)定和職能分工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交還土地通知書》《臨時用地土地交接表》,由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鏈接:【圖解】關于《香洲區(qū)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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